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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本科教學崗位教授及副教授評議標準和申報條件管理規定

大學本科教學崗位教授及副教授評議標準和申報條件管理規定

凡申報以本科教學為主教授崗位的教師(指承擔全校性基礎課或公共課,進入“學校人才工程” 教學團隊的教師,承擔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教師須由所在學院討論同意,經教務處審核,報主管校領導批準),必須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,治學嚴謹,團結協作,作風正派,有良好的師德、敬業精神和教育教學效果。對任現職期間發生重大教學事故或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者,取消當年及下一年的評議資格。

教授崗位評議標準和申報條件

一、綜合評議標準

(一)對本學科具有廣博、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,長期從事本科教學工作,經驗豐富。

(二)重視教育創新與教學改革研究,主持省級或國家級教學研究項目和科學研究課題,取得突出成果,對學校本科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作出較大貢獻。

(三)發表過多篇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,或出版過高水平的教材(列入國家規劃),或在教學內容、教學方法、教學手段等方面的研究造詣較深。

(四)在教書育人、教學管理、從嚴治學、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。

(五)具有指導碩士研究生和高級訪問學者的能力。積極指導青年教師和進修教師。

二、申報條件

(一)申報者在所申報學科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務五年以上,1985 年以前本科畢業的,要求獲得碩士學位,1970 年以前畢業的,要求獲得大學本科畢業文憑。

(二)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(職稱外語統考成績合格,且校內外語聽力考試合格,或外語符合免試條件),能開出一門以上雙語教學課程,能熟練應用計算機輔助教學和科研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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