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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案例兩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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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案例兩篇

篇一:新三板

/IPO:

關于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備忘錄

一、基本概況

(一)股權激勵對象

公司擬對核心員工進行股權激勵,既包括對公司發展作出突出貢獻

的老員工,也包括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。貴司可以根據企

業自身情況,列選出合適人員作為股權激勵對象。

(二)股權激勵實施主體

公司實際控制人現持有【】(下稱“公司”)約

100%

股權,現擬股

權激勵引入員工持股,由員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權。

(三)持股比例

依據公司陳述,股權激勵將一次性

/

分期實施,員工持有公司股權合

計比例約【】

%

左右。

(四)實施時間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有關規定,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

人持有的股權一年內不能轉讓,建議貴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權

激勵,有助于企業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權穩定。

二、實施方案

(

)

方案一、設立專門的員工持股公司

1

、操作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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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由已確定的激勵對象成立專門的持股公司,再由公司向該持股公

司發行內資股。該持股公司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。根據《中華

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,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下,其股東人數不得

超過

50

人,因此,如果激勵對象超過

50

個人,則可能需要設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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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。

2

、優勢

采用設立持股公司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一種較為常用的

方式,其優點之一在于激勵對象直接成為持股公司的股東并間接地

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,能夠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,另一方面,也可

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別約定,對激勵對象所持股權的

轉讓、鎖定期、轉讓條件等進行限制;此外,還可以通過股東之間

約定、章程等方式,將持股公司的投票表決權授權給部分股東來行

使。

3

、劣勢

(1)

稅負成本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六條規

定,持股公司從公司獲得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

得稅法的免稅收入,據此,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、紅利時,

持股公司無需就此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

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二條的規定,當持股公司拋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

時,

持股公司需就拋售股票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資成本后按照

25%

的稅率繳納所得稅,當持股公司將所獲得的股票拋售收益向其股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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